工人觸電,全身燒死:
前不久,北京警方接到供電公司報警,說有工人在施工作業時不慎觸電。經了解,北京市昌平區馬池口鎮一車場內,有一名工人布設網線時不慎觸電,全身被燒傷。經核實,事發地是一個未啟用的停車場,停車場上方都是高壓線,停車場外豎有明顯的指示牌:高壓線周圍15米內禁止施工。經施工負責人介紹,兩名工人獨自到附近布設網線,因為工人曾多次來此施工,所以犯了經驗主義的錯誤,竟然采取拋投網線的方式來布線,結果造成光纖網線與上方的110千伏高壓線搭接。
受傷還被追責:
高壓電瞬間傳導,拋投網線的工人立即被燒成焦黑狀,全身皮膚大面積被燒焦,而現場還留下不少血跡。而且事故還造成高壓線斷電,直接造成國網北京昌平供電公司經濟損失50余萬元。被燒傷的施工工人被送往醫院治療,而施工負責人稱,因為他們以前來此布線都是從地下走,但現在這里進行了地面硬化,這才想從上方走線,最終發生了事故。事故負責人和施工工人因涉嫌過失損壞電力設備,已被昌平分局立案調查。
中國安全生產網網友評論:
這個案例好,現在由于實行的是工傷無責任補償的原則,所以事故分析與過去相比要退步很多。許多工人覺得自己辛辛苦苦干一年還不如工傷一次給得多。對于違章造成的企業損失,當然應該追責,而且應該在法律法規中予以明確。這樣才能引起員工的警覺,我們的安全管理才有說服力。
類似的案例還有:
員工自未佩戴安全帽發生事故,員工自身需要承擔多少責任?進城務工的曹師傅在一家裝修公司做工時受傷,遂將務工單位福建連城某裝潢公司告到法院,要求賠償醫療費、殘疾賠償金等損失共計12.5萬余元。法院審理認為:原告曹師傅受雇于被告福建連城某裝潢公司,雙方之間形成勞務關系。原告曹師傅在從事勞務活動中受傷,根據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,被告裝修公司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。原告在被告的施工現場人身受到傷害,被告裝潢公司作為雇傭的施工單位,對施工現場負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義務,本案中被告因疏于管理,對原告受傷負有主要責任,應承擔70%的責任,另一方面,原告因未正確佩戴安全帽,對損害發生因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也有一定責任,應承擔30%的責任。因此,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,由于事發時沒有戴安全帽,曹師傅對自己受傷也要負責,裝潢公司被判承擔70%的賠償責任,曹師傅獲賠8.75萬元。 不是出了事故,就是受害者身份!違章自身是要承擔事故責任的!